年4月5日18时许,陈某勇驾驶晋KX**90(晋K**42)解放牌重型半挂车,从寿阳县华泰洗煤厂到东光煤矿,由北向南行驶至盂上线29公里+米处,未靠右侧行驶,影响到由南向北的弓某前驾驶的晋K9**56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两车在躲避过程中相撞,造成弓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晋K9**56乘车人四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陈某勇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且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因素。
弓某前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因素。
根据以上情况,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规定:陈某勇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弓某前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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