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年2月10日15时05分,静乐县。侯某驾驶小型汽车沿静杜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贯峪村附近路段时未靠右行驶,与对向行驶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
侯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侯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这是我国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循的基本通行原则,其含义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如果道路上划设中心线的,以中心线为界;未划设中心线的,以几何中心为界,以面对方向定左右,即左手一侧的道路为左侧道路,右手一侧的道路为右侧道路,除有特殊规定的车辆外,一律靠右侧的道路行驶。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更多精彩推荐,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