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诫少儿版天主教的十条诫律详解

天主教的10条诫律

天主教的10条诫律是天主距今年前,也即公元前年前,在现在埃及的西奈山上,由天主颁布给当时犹太人先知梅瑟的,当时由天主写在两块石版上,

(当年,人类有史以来投入武器最先进,设施装备最齐全的海湾战争爆发后,西方考古学家喜不自禁,因他们在伊拉克南部发现了刻有天主“十诫”的原作两块石板,而考古学家认为此石板是非人手能雕刻的,据以色列文物部一名专家比科言道:这两石板是在年前,由上主赠给当时以色列人族的大首领梅瑟的。据透露,石板是海湾战争“沙漠风暴”中,于科威特边境以北伊拉克幼发拉底河发掘的。当时多国部队猛烈的炮火打入了地底约一百多米,试图消灭躲在洞穴里的伊拉克军队。首先抵达石板现场的是英美考古学家。有鉴于此,被人们误为神话传说的天主教圣经再次被科学证实(见《解放日报》年6月17日)。)从此,这10条诫律成了犹太民族的最高道德律法。耶稣诞生后,虽开创了新约时代,废弃了当时犹太人一些律法,但对于“10条诫律”,却只字未改,而且完善了有些诫律,如耶稣说:“你们听到古人说:‘不可奸淫。可是我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而又动淫念的,心中已与她犯了奸。(玛5:27~28)”所以,直至世界末日,这10条诫律仍是所有基督徒,包括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信友共同遵守的诫律。(基督教称的“上帝、耶和华”和天主教称的“天主”其实是一样的,只不过是从拉丁文、英文、希腊文翻译成中文时的差异而异,而在原外文中都是一个意思)

第一诫“钦崇一天主万物之上”。

陈列犯诫罪端、以便人知、而得戒之也。

信菩萨虽不拜、或拜菩萨虽不信、或服事菩萨虽无心、或请别人拜菩萨、或别人礼拜时我同在听其所行之礼、有罪。

在菩萨及邪神面前发誓、赌咒、许愿、求福祈右、点香点灯、供养等情、有罪。

打扫或洁净、或装饰、或齐整、凡属安置菩萨之处、或画邪神之像、或整邪神之龕、或造邪神之庙、或别人作此等之事、我服事或帮他他作、有罪。

收拾邪神之像、邪神之经本、异端之书、邪教之记号、或卖或送此等之物与人、有罪。

诵菩萨经、念菩萨咒、作菩萨斋、设菩萨醮、或帮别人作斋设醮等、或食邪教之斋、如观音斋等、有罪。

作菩萨会、如观音会、天妃会、关帝拜把拜盟、结盟、盟血等类、有罪。

送钱等物、与人作恭敬邪神的事、有罪。

因别人以服事菩萨為本业、故我济之给之、如施盏饭及盘头米等类、有罪。

取邪神之名、及吉兆之名、以称自己或家人、或正月、与别时、贴有异端之对子、或诗、或文等类、或送之与别人贴、或代别人写等、有罪。

显然知拜邪神之肉、茶果等物、而不说明、此物是非真假、冒食冒领、有罪。

别人在菩萨面前唱戏、以恭敬或恭贺、或感谢之、而我往至戏臺看之、有罪。

求籤、打筶、算命、看相、看风水、灼龟、点时、择日、逐鬼、问鬼契神、贴符、戴符、戴菩萨耳环、手鐲、脚鐲、头巾寿星公及繫锁鍊等类、有罪。

爬龙船、或烧纸钱元宝、或请人烧及买、或替人烧及买、或卖、及送与别人烧、有罪。

拜苍苍有形像之天、或言之以為明鑑、或向之求福祈右、有罪。

起屋之时、拜祭栋梁、或鲁班师傅、或请别人拜祭、或别人拜祭时节、我同在听其所行之礼、有罪。

整房子时、掛红于栋梁、及门头、或安珍珠于房脊、或放银子于墙脚、及门脚之下、以為吉兆、有罪。

信各样虚妄兆头、如因虚想某事為吉兆、故行之、或因虚畏某事為凶兆、故戒之、有罪。

人死之时,放银定口、或葬之时、装寿饭、及寿榖、或点万年灯、有罪。

送殯之时、领别人所送有异端之誄文、或元宝纸钱等类、有罪。

行过分之礼、或邪妄之礼、以敬祖先、及不论何等先人、或别人行此等之礼时节、我同在听其所行之礼、有罪。

拜魁星、及魁字、或為求得功名、有罪。

信祖先、及不论先人、有灵感、或向之求福祈右、或信其能饗饮食之物、或请其来食、有罪。

信祖先、及先人之灵魂、在木牌之上、或设立有此意及各样异端字之牌、或创立无字之光牌、或向此等、及各样邪妄之牌与碑、啼哭、或真拜、或诈拜、有罪。

别人欲写我名字、在于有异端之文或勒石、或帐、或轴、或单或簿内之时、我顺承不推辞、有罪。若自己写、更有罪。

妄信轮迴托生、巫覡邪术、及各样邪教异端、或口言之以為正道、或别人言之、而我口阿顺、有罪。

别人在我面前、欺负毁谤天主教之事、而我阿顺不肯驳之、不敢说明是非真假、有罪。若是自己毁谤、更有罪。

在于人前怕羞奉教、曰、我不是奉天主教者、或官司审问我是奉教人否、而我推辞、不明说為奉教者、有罪。

非天主教之主宰、天神、圣人、而强转做為天主教之主宰、天神、圣人、有罪。

褻瀆天主圣堂、欺负圣教之礼仪、轻贱天主教圣像、或安置圣像、于几有菩萨之所、有罪。

思疑天主妙情、或天主降生、或人之灵魂、或天堂地狱、或圣事之跡、或圣经之言、与诸所当信之事、有罪。

虚望天主显现圣跡、以试天主為真為灵、有罪。

有罪而妄说、不必痛悔、不必告解、而自得罪赦、自得升天、有罪。

托赖天主慈悲、倚赖告解能赦、故意犯十诫、更有罪。

绝望天主、量不肯赦、不能赦己罪、或发弃己之心、而曰、随我犯罪、随我凶死、而下地狱亦罢、有罪。

遇患难时不忍受之、而怨天主不公不灵、应保佑我、而不肯保佑、有罪。

因世务忘天主、日久不谢其恩、不发信望爱天主三德之情、有罪。

第二诫“不呼天主圣名以发虚誓”

凡有真实、合理、及要紧之事、而呼天主圣名发誓、有功无罪。呼天主圣名而发虚、有罪。

明知无某事、而发誓為有、或思疑有无、而发誓為实有、或為实无、明知某言语為虚假、而发誓為真实、或思疑真假、而发誓决為实、或决為假、有罪。

心不愿行某事、而口发誓愿行、有罪。

发誓心所愿行之善事、而后违誓、不行其事,或推延日久而行之、有罪。

发誓不行善事,如哀矜之事、念经守斋等类、有罪。

发誓行不合理之事、犯十诫之事、有罪。若后不改、而行其事、更有罪。

不顾真假、善恶好歹、而常发誓、或口惯发虚誓、而不尽力绝之、有罪。

呼邪神之名、而发誓、呼天呼地作主、而发誓、不论真假、不问虚实、有罪。

令人呼菩萨、呼天呼地等物、而发誓、或使人发誓、所不应发誓之事、有罪。

遇不顺意之事、而咒人咒己、有罪。

第三诫“守瞻礼之日”

主日及大瞻礼日、作工夫、不停百工、有罪。

每主日、及大瞻礼日、不到堂听全弥撒、有罪。

该守小斋时,食禽兽肉、或肉汤、或同肉煮之菜、有罪。

该守大斋时,食两餐鱼饭等物、有罪。若食禽兽肉、更有罪。

每一年、不告解一次、不领圣体一次、或遇病重时、而不告解、不领圣体、或将入丧命险危之中、而不预先告解领圣体、有罪。

不省察己罪、不悔改罪恶、而擅便告解、或告解时、不明白全告、有罪。

告解时,神父命念经、施捨、守斋等功、而不依命行之、有罪。若命补赎人名声、人财物、或命与人解讎和睦、或命除绝各样犯大罪之根、而承命愿行、但后怠惰、不依命行、更有罪。若当时心不愿行之、更加有罪。并要从新复告、如不曾告解一般。

凡有大罪者、而冒领圣体、或坚振、或婚配、有罪。

领圣体本日、食饮东西、不论多寡、而后领圣体、或不明圣体要理、而擅便领圣体、有罪。

不悔改己罪、或思疑圣教要紧之端、或不绝邪俗、及犯罪之根原、而擅便领洗、或為贪世俗领洗、有罪。

主日及瞻礼日、不分外念经、及行各样善功者、有罪。

未熟要紧之经、而不求熟、未明要紧之道理、而不求明、有罪。

儿女家人、不守占礼、或不守听弥撒斋期、告解、及领圣体之四规、而父母家主不责、令其严守、有罪。若令其不守、更有罪。

第四诫“孝敬父母”

不听父母尊长正命、不遵国家义法、不从老师之善训、有罪。

听父母非理之命、或因听父母之命、故犯帝王之命、或因遵帝王之命、故犯天主之命、有罪。

自夸能德、而厌嫌父母丑愚、或不认之為己父母、或妄认别人為父母、有罪。

心怒、或口骂、或手打父母尊长、或在其面前骄傲、或在其背处毁谤、或轻贱凌父母尊长、有罪。

不勉力供养父母、不尽力医治其病、不专务安其身、而乐其心、或愿父母早亡、以得家业、有罪。

父母信从邪教、或别犯大罪、儿女不苦劝之、归正迁善、有罪。

儿女不遵行父母死时,所遗下之正命、或父母遗下家业与儿女收、儿女不竭力照其家业多寡、速还父母所遗之债、有罪。

父母奉教死亡、儿女背忘、不依天主教规、替他立功、如不念经祈主、不行哀矜之事等类、有罪。

父母家主、不严训儿女家人、勿往于有犯罪险危之地、及勿行常陷其于作恶之事、或不逼其隔断损友、及除绝各样犯罪之根原、有罪。

儿女家人不奉教、而父母家主、不竭力劝之进教、或奉教犯罪、而不严责、或不熟要紧之经、不明要紧之道理、而不尽力教之、令其学明、有罪。

初生儿女、而不送到堂领洗、或推延送领洗、有罪。

卖儿女姐妹、或送与外教人养、或嫁女姐妹与外教人作妻、有罪。

儿女家人饥寒、而父母家主不顾其衣食、或病而不医治之、或无罪而殴打之、或有罪而责之过度、或虚待之、不问何样、有罪。

兄弟不和、夫妻不睦、相争相斗、有罪。

受人之恩、而以讎报、有罪。

第五诫“不杀人或自杀”

心讎恨人、或忧人之福、乐人之苦、或愿人受害、恨人之安、或愿人早死、恨人寿命、或谋想欲害人、或口骂詈人、或咒咀人、或手棍等殴打人、或用刀药等杀人、或明害人、或暗地害人、有罪。

因挑唆诬告毁谤凌辱别人、故其人受害、如失爵位、败名声、损货财、坏身命、生疾病、受人讎等类、有罪。

医学不精、不知病原、不识人之资稟、不明药性、而行医法、有罪。

厌生女孩、故淹死之、或嫌生多子、故损一二之命、或用药打胎堕孕、或愿妻早死、以便另娶别女、有罪。

劳病瘟病等、病者将死、未断气时、以桨糊塞其口鼻等孔、或搬出于行上、及不论有不便之处、致其速亡、有罪。若因虚畏凶兆、故行其事、更有罪。

自怨自恨、或愿得有死亡之机会、或寻命之路、或恃己力、不避害命之险危、有罪。

自伤己身体、或食饱过度、而害己身、或有病时、食反病之物、而加己病、或食酒醉、而迷己心、有罪。若酒醉中乱行、如害人行恶等情、更有罪。

自割、自绞、服毒、投水、投火等死、有罪。

恨人之善、喜人之恶、或减损人之善、或加增人之恶、或以巧言颠倒人之善行、或以甜言諂諛人之恶行、或贺人犯十诫之事、如娶妾、拜邪神等类、有罪。

以不好表样、致人犯十诫、及阻人功、一切凡有令人退善做恶、有罪。

与人谈论、或讲道时、言异端以為正道、及正道以為异端、或言恶事以為善事、及善事以為恶事、或言大罪以小罪、以小罪以為大罪、有罪。若致别人乱行、更有罪。

见人相打、知人有讎、力可和解、而不和解者、或知人受苦、知人临死、知人陷罪、力可救免、而不救免者、有罪。

知孩童病危、力能权洗、而不与洗者、有罪。

知教中人病危、而不尽力、早请神父解罪等、有罪。

第六诫“不行邪淫”

凡行邪淫之事、不问何色何样、或行女色、或行男色、或行手色、或取妾、或奸己婢僕、或奸人妻女、或僭人之夫、有罪。

眼看淫污之色、耳听邪秽之声、口道淫欲之言、手弄污秽之物、身动邪淫之事、有罪。

心中乐想男女、及各样邪淫之事、有罪。

不隔绝所引我犯邪淫之男女、或不远离有犯邪淫险危之地、或不戒常陷我于犯邪淫之事、虽不至直犯其邪淫之罪、有罪。

不绝各样犯邪淫之根原、譬如读淫书、或看邪像、或歌唱淫词、或听邪话、或喜摩自己、或人之身体、或与好色之友相交、或与童女暗地私论、或饮多酒等类、為我犯邪淫之根、而我不戒之、虽不至直犯其邪淫之罪、有罪。

与别人作媒娶妾、或感动引诱别人作污秽之事、或开别人行邪淫之路、不问何样、有罪。

夫妇用正道、而行合礼之色、没有罪。夫妇不用正道、而行不合礼之邪淫、不问何色何样、或相共行邪淫、或自私行邪淫、或心中乐想男女、及各样邪淫之事、有罪。

妻不愿夫出外、而夫不随妻意、擅便出外、日久不回、有罪。若因出外、致或一或二者、犯第六诫、更有罪。

夫妇无故不合房、一愿一不愿、或合房不避家人目、有罪。

第七诫“不偷盗”

取非理之财、或不公之利、或行逆义之事、有罪。

抢夺、或偷盗、或瞒骗人之财、或谋占手宅、或倚势吓骗、或拐带孩童、或开赌欺人、或霸占行市买卖、有罪。

买卖交易不公、或丑物当好卖、或假物当真卖、或低银子当高用、或小秤尺升当大用、以交货与人、或大和尺升当小用、以收货于人、或合本混瞒数目、或调换货物、或打斧头、或打后乎、有罪。

受心之托买物、而谋图卖主、豫我用钱、有罪。

同行客商、及工匠等、结党相约起价、不许减价贱卖贱雇、有罪。

价钱不公、或不偿人工、或不纳银粮、或欠人债而推延还、不竭力速还、有罪。

寻著人物、而不还原主、或逼原主出钱赎之、有罪。

明知偷来之物、而受人寄托、收藏或用、或买其物、有罪。

帮助或吩咐、或允诺、或开路、或引诱别人偷人之财、害人之物、行非义之事、有罪。

因生或借银榖等物、故取利、或因放债、或放账、或放榖、故取利、有罪。

因先交货、故谋图重价钱、或因先交价钱、故谋图轻买货物、有罪。

别人将田宅等物、当在于我处、而我收其田宅之利、如田宅之租等、有罪。

第八诫“不妄证”

狂言、虚诞、说谎、胡说、乱讲、诈话、妄证、有罪。

传人是非、谤人长短、露人丑事、以谗言害人之名声、以恶语损人之事、有罪。

出名妄告、或代人虚告、或强证為实、或稟官狂言、或帮助引诱别人诬告、或不辨真假代人写状、有罪。

写假交契、或写虚交约、或写偽合同等类、有罪。

见人毁谤、而以巧言挑之毁谤、或以阿言引其毁谤、或无凭、信害人之谗言、有罪。

擅开或擅看人之书啟、擅查人之密事、或受人之托密事、许必不洩露、而后露之、有罪。

无故无凭、而心中疑人犯罪行恶、有罪。若有故有凭而疑之、无罪。

第九诫“不贪他人之妻之夫”

心愿人之妇、或人之夫、或乐想邪淫之事、或心愿行第六诫所禁之事、虽不至行之、有罪。

第十诫“不贪他人之财物”

心愿偷盗、或愿取非理之财、或愿行第七诫所禁之事、虽不至行之、有罪。

天主教诫律10条总归为两个核心:

1、爱天主在万有之上;

2、爱别人如同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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