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4期施余兵陈帅论战略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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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余兵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教授,厦门大学海洋法与中国东南海疆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陈帅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海洋法专业级硕士研究生

本文已发表于《中华海洋法学评论》年第4期(总第36期),转载请注明来源。

内容摘要:战略环境评估被认为是一项可以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纳入决策过程的重要工具。在当前的BBNJ国际协定政府间谈判中,是否应该纳入关于战略环境评估的条款,是环境影响评估这一重点领域下各方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分析战略环境评估在BBNJ国际协定中适用的法律障碍及其不利影响,表明BBNJ国际协定不应该规定战略环境评估条款;片面提高环保标准,并推动将战略环境评估纳入BBNJ国际协定的做法,并不符合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关键词:战略环境评估BBNJ国际协定环境影响评估国家主权

战略环境评估是一项可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同时纳入决策过程的重要工具。当前,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向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reasbeyondNationalJurisdiction,以下简称“ABNJ”)不断拓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正承受巨大压力,导致生境退化、生物资源开发过度的状况。由于相关国际立法的缺失,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DiversityofAreasBeyondNationalJurisdiction,以下简称“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正面临更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了“研究BBNJ有关问题的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以下简称“特设工作组”)。年,联合国大会第69/号决议决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框架下就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拟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以下简称“BBNJ国际协定”),并决定设立预备委员会,以便各方在启动政府间谈判前进行磋商。年,BBNJ国际协定谈判开始转入政府间谈判阶段,到目前为止,联合国已召开三次政府间谈判会议。BBNJ国际协定谈判旨在于四个重点领域达成“一揽子协议”,战略环境评估是环境影响评估这一重点领域下各方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目前,关于此议题的讨论聚焦于BBNJ国际协定中是否需要纳入关于战略环境评估的条款,以及如果需要纳入战略环境评估的相关条款,条款应当如何设置。本文将重点讨论在BBNJ国际协定中是否应该纳入关于战略环境评估的条款这一各国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

一、战略环境评估及其立法实践

(一)战略环境评估与环境影响评估

战略环境评估(StrategicEnvironmentalAssessment,SEA),又被称为“战略环境评价”或“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的计划(plans)、规划/方案(programs)、政策(policies)、法律等战略及其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的、正式的和综合的评价过程。在理论上,战略环境评估既是专门的技术性工具,又是一项具体的环境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不仅是一种具体的技术过程,也是辅助决策的重要手段。战略环境评估具有高层次、综合性、系统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可以确保在制定规划、计划、政策等战略的同时对环境问题予以考虑,并通过战略影响评估的方式加强和改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对累计影响进行评价,体现可持续发展观念,促进各种政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协商,并在增加公众对规划、计划和政策的参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战略环境评估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密切相关。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技术发展来看,20世纪60年代,以单个建设项目或若干建设项目组合为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形成。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到80年代初期,受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影响,规划、计划等政府行为影响社会环境行为的观点得到重视,以政策、法律、规划和计划等政府行为为评价对象的战略环境评估应运而生。在20世纪80年代末,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不仅包括单个建设项目,也包括宏观层面的区域或部门的开发规划和微观层面的产品、材料和技术。年至今,在环境影响评价原有形式的基础上,发达国家开始采取可持续性战略环境评估、综合影响评价等评价形式,评价要素也向社会、经济、文化、人群健康的影响等拓展,且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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