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试协”)收到征求意见通知后,立即组织会员单位结合试剂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修改意见,短短一周时间,共收到了6家单位和个人的60余条意见,经汇总整理后46条意见已反馈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对参与单位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田刚毅)、天津市科密欧化学试剂有限公司(苏学松)、天津市康科德科技有限公司(宋金链)、广东广试试剂科技有限公司(刘少强)、永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戴惠明)和中试协特聘专家孙彦龙表示感谢。

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汇总表

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

年5月27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汇总表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

序号

章条编号

修改意见/建议

修改理由

1

第一章总则

建议:在总则中简述化学品在国民经济、国防、科技、民生中的重要作用,给以公正评价。危化品只是由于其特殊性质,在生产、储存、运输......环节中处置不当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减少......。

化工是最具创造性的生产力,除去自然产物,万物皆源于此,正是因为危化品的特殊性能才创造出我们今天的社会富足,这些产品如果不具备他的特殊性能对我们也将是无用的。在立法的同时,要对该产业有一个公正的评价,使人们对于化学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避免把化学工业妖魔化,避免产生行业歧视,应该把化学品的重要作用首先强调,让人们产生正确的认识,管控和立法只是为了使化学品为人类提供更好的物质资源做保障。而不是乱棍齐下,无情打击。削弱了化工生产我国的经济必然倒退,这应该是一个明显的道理,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出于不同目的的国家所希望看到的。

2

第二条

“贮存”改为“储存”

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3

第四条

建议方针改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控、综合治理、方法科学”。

1.危化品管理最终是一个技术问题,要讲究科学的方法,光喊口号、五龙治水是不行的。深入解读化学品的用途、性质,有的放矢的管理措施才是有效的方法。

2.危险化学品企业规模不一,特别是涉及二重点一重大企业,更是有必要严格分级管控,如:涉及重点监控化学品分类储存企业,根据安监总管三()76号文规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针修改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控、综合治理、方法科学”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在本条的最后增加“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

目前的危化品管理,人们普遍带有迷惑、恐惧、愤恨的情绪,这是不行的,一定要强调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把这些关系到国民经济、国计民生保障的必需品科学管理起来。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定义(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过于笼统,应有一个准确的判定标准。

1.特别是贮存和使用的单位,是否全部涉及危险化学品,无关数量,均算作危险化学品单位?

2.如何界定“贮存”?

3.各工贸企业、事业单位或医疗卫生医院和高校算不算贮存和使用单位?是否均需要按照要求设专门机构和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4.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全部需要化工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需要经过危险化学品单位培训考核合格?

5对于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界定过于笼统,一是不能抓住重点,容易扩大范围造成社会和行政资源浪费,二是增加主管机关管理和执法难度和责任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员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建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员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治理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目前,安全管理出现的核心问题是,政府与企业“合不来,没有共同语言”,即使政府所请第三方专家,也由于专业限制、知识背景、以及所代表的始终是政府的角色,一线意见与建议,不切实际,甚至背离科学。改为行业治理,从根本上扭转目前安全管理现状,就目前而言,可根据行业体量,成立从上到下行业协会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行业标准,得到政府认可,就本行业而言可以成立华东、华中等各区域协会,配合政府做为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4

第四条

将“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化工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修改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化工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其他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目前,多数小微危化企业不具备设置化工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条件。另外,第三十二条并不要求必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5

第五条

将第二款和第三款调换次序或合为一条

原则要求在前,特别规定在后

增加“贮存、废弃处置”

(修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运输、贮存、废弃处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运输、贮存、废弃处置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贮存、废弃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又换部门制定并公布。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禁止和限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贮存、废弃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把控危险化学品全产业链各环节

6

第五条

删除“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禁止和限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1.地区的范围过大,防止层层设限,影响化工行业发展。

2.禁止、限制的目录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基层政府部门缺乏此类专业人才。

7

第六条(二)

公安机关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建议改为: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和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目前并非全部实行许可制度。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采用备案制度,公安机关核发购买备案证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第一类和第二类为许可,第三类为备案。

8

第六条(三)

增加“贮存”

(修改后: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贮存、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含危废品中转贮存、危废品处置)单位营业执照,查处各类市场主体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把控危险化学品全产业链各环节(考虑到未来可能新兴单独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9

第六、七、八条

这三条独立成章“第二章管理职责”

危险化学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合理划分各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这三条是非常重要、具体的实体内容,独立成章可以更加清晰规定管理职责。

10

第九条

删除内部举报人相关内容

对其奖励和保护并无特殊性

11

第十条

建议在附则中解释“本质安全”

涵义不明确

增加第二款“危险化学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守法合规安全经营,就行业发展相关问题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12

第十二条

1.“使用取证企业”概念不清。

2.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已经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公布登记目录。”

3.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生产、进口已经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备案”

同一种危险化学品会有众多企业生产、进口,没有必要每一个生产、进口企业都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登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该类危险化学品如果已经做过首次登记,应当列入登记名录。生产、进口同类危险化学品的,只需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3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应对其生产和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进行鉴定

建议增加“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判定标准。

如没有标准,则本条只能作为原则性规定,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可操作性。

明确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的鉴定主体

第一款与第二款存在矛盾和含混之处

14

第十五条

建议修改第二款

与12条第3款第二句话有重叠

15

第三章

1.从本次疫情来看,建议:在规划布局中考虑建立鼓励企业研发生产防疫与救灾专项产品的长效激励机制,使有能力的企业能够自愿形成稳定的防疫与救灾产品的生产能力,从安全生产、产品包装、产品储备、配送型式、应用技术指导等方面具备相应能力,并向社会公示,以备在国家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响应,看得到、找得着、供得上。

从年的非典到年的疫情来看,我们的化学工业企业应该有责任建立稳定的生产防疫、救灾专项产品的系统,政府应该制定政策或法律鼓励和支持企业为国分忧。年非典之后,各方面的制约使很多生产消毒剂的企业放弃了防疫产品的生产,从非典到本次疫情,间隔不到17年,我们应该有一个防疫、救灾的常态机制,这里当然包括相应的化学危险品的研发、生产与储备。防止在需要的时候临时抱佛脚,更要防止鱼目混珠。

2.缺乏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工业园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议增加一个条款,地方人民政府不应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及化工园区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规划或批建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二、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公共设施

由于各地频繁出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防护距离内,批建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及公共设施的情形,不仅容易造成事故情况下的危害扩大,同时也会造成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以法律形式限制地方政府的乱作为,也是对企业营商环境的具体保护。

3.增加一个条款,解决实际存在的化工企业与周边新建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公路设施,造成安全间距不足问题。

实际中各地经常出现,化工企业已经建有多年,随着城镇化发展或城市建设,化工企业周边批建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及公路公共设施的情形,不仅造成安全间距不足重大隐患,还容易造成事故情况下的危害扩大,建议在法规中增加条款,对政府部门规划设计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避免造成事故隐患。

4.建议:对危化品非库房条件下的最小储存限量问题要有规定,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困扰监管者与使用者的问题,在安全的前提之下,要科学地规范,有利于降低储存成本。

关于少量危化品的储存问题,在日本的《消防法》和美国的《危险物质规范》中都有具体规定,一是在建筑物内限定区域与面积;二是限定储存少量化学品的品种类型与实际数量;三是放在明处谁也不可能隐藏;四是总量有限,危险性不足以引发安全事故。这是国际惯例,做好了有益于发展。

16

第十六第三款

将“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三规合一改革要求。

17

第十九条

此条有矛盾,园区内部的化学品品种、数量、布局等都是处于受控状态,不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而一旦失控发生了重大变化,一定是出了大问题,不是开展风险评估和修订应急预案能够解决的。

在已经成型的园区内,哪一家企业破坏了现状的产业结构,那一定是违规的,只能取缔。重新评估风险和修订应急预案,消除不了违规造成的危险因素。

将5年改为3年

5年过长,同时为与第四十条衔接

18

第三章,第17、18、19、20

十七、十八、十九、二十这几条设计园区管理过多,但是与危化品管理关系不大,因为园区入驻的企业并不全是危化企业,还有大部分普通化工企业。园区管理并不能代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园区管理应该另有文件规定。

建议:本法不要过大篇幅地讲园区管理。

化工园区内部结构比较多元,有使用危化品生产危化品的企业、有使用普通原料生产危化品的企业、有使用危化品生产普通化学品的企业、还有不使用危化品生产普通化学品的企业,统统按危化品的角度来要求,势必增加全园区的建设、管理与运营成本。还是要强调针对性。

19

第二十一(八)

“指”改成“在”(修改后:本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贮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

介词规范

20

第二十二条

建议:把生产、储存之间的顿号“、”改为“生产与储存”,避免歧义。

连续的使用顿号,造成语法上的问题。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建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存储、灌装危险化学品”

绝大多数储存经营企业都有灌装作业过程,既然许可储存,就应有该品种的灌装作业。

“存储”改为“贮存”

(修改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

全文统一规范用语

21

第二十六条

建议斟酌第二款“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表述

前文并无对企业首次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24条、40条表述为安全评价

22

第二十八条

将“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气体管道穿越跨越公共区域”单独作为第三款。

区分禁止行为与严格管控行为。

23

第三十一条

应该明确进行风险评估的研发试验规模或级别,否则对研发工作将是制约。

研发试验是分规模或级别的,小实验应该不做风险评估,因为评估除了理论评估外也需要一些实验的实际资料和过程的数据,小实验只是第一步,是积累过程。都要评估的话,正常的研发工作就很难开展。

24

第三十二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建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增加具有化工、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实践经验。

目前。化工企业存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法规出台后该条款为强制条款,可能会造成人员离职,后续人员补充不上,对安全管理工作造成影响。增加该条件后,给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缓冲期,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或中级职称评审。

25

第三十三条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改为“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一般直接援引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

26

第三十九条

建议研究梳理与37条关系

实践中,监控、预警信息系统和通信、报警装置是否各自独立

27

第四十三条

1.第二款建议明确报告周期。

2.第二款增加有关部门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1.便于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

2.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28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关于风险监测的内容有重叠。四十五条与前面多项内容有重叠。

应该删减。

29

第四十八条

和第四条冲突。建议与第四条的要求保持一致。同时,第四条对于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定义(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过于笼统,应有一个准确的判定标准。

第四条对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定义并未提出限制,而本条却增加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一限定条件。

30

第五十四条

本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要求,不宜置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章节中,建议调整

本章是针对使用的要求,而且后边有专门章节讲经营,不宜列入经营的要求。

31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建议删除“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相关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既然是公共交通工具,就应禁止携带危险化学品。以杜绝“公共环境”的事故隐患。

32

第五十九条

建议将本条的特殊适用性要求分解到相应条款中。

不利于条文的使用和解读。

33

第六十条

第四款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

修改后: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证件名称应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4

第六十四条

不得擅自更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规定不妥,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有无不可更改的法定版本?

建议改为:不得更改生产企业提供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目前各单位,包括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基本上都是自己编制。建议国家统一编制权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目前具备条件。

修改为:任何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经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三)不得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

表述更加清晰明确。

35

第六十五条

没有主语,建议加上依法取得……的单位

病句。

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凭相应的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凭相应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化学品。”

明确具体义务。

36

第七十六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改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连续驾驶时日间不超过3小时,夜间不超过2小时,每次休息不少于20分钟。

1、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驾驶员连续驾驶日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中运输防御性驾驶知识中防疲劳驾驶要求日间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应超过3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应超过2小时,每次休息不少于20分钟。

3、以上两点的实施结合实际路况可操作性建议连续性驾驶时间进行更改。

37

第七十七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中的“运输”改为“载有”

1、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只是运输任务也包括季检、年审和日常维修活动,空载时与普通货车毫无区别。

2、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限行区域运输任务完成时属空载状态。

3、建议以上两种情况可参考普通货车管理。

增加规定:“道路施划危险化学品专用车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天津在港口附近特定区域道路划有危险化学品专用车道,效果很好。应当向全国推广。

38

第九十七条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议改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化工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应配备化工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更应严格管理,故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从业人员,对化工专业知识应有更高的要求。

39

第九十八条

将“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改为“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

语义更加准确

40

第一百零一条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议改为“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专职应急救援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3%”。

充分体现分级管控的必要性。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其发生事故后果及危害更大,及时有针对性的处置十分必要。

将“危险化学品单位”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

与前述其他条款表述一致。

41

第一百零七条

增加“贮存、运输、废弃处置”;删除“的”

(修改后: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废弃处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废弃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废弃处置活动,)

把控危险化学品全产业链各环节;

依据主语结构删除“的”

42

第一百一十一条(二)

“危险生产......”,应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

修改后: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企业

原描述不清楚

43

第一百一十一条(十)

增加“经营、运输、废弃处置”(修改后:经营、生产、运输、贮存、使用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细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各个环节都有可能有独立的主体单位,修改目的是落实新增3个环节主体的责任

44

第一百一十一条(十一)

同上((十)),增加“经营、运输、废弃处置”

(修改后: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运输、贮存、使用、废弃处置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或者未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各个环节都有可能有独立的主体单位,修改目的是落实新增3个环节主体的责任

45

第十章

建议对法律责任中的罚款数额不作统一规定,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度不同,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更能符合实际。

46

建议

建议增加第十章合法企业的权益危化品行业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约束与处罚,对于守法经营的企业应该给以合法的权益,使之受到保护、扶持和尊重。要从立法的角度给以合法的危化品生产企业作为一个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合法运营的权益,发展有路,遇困有助,求知有欲,立功有奖,最终受益的国家和人民。

对危化品的安全管理立法,不同于打击毒品犯罪,实行一边倒的高压态势。危化产品是一个国家经济的支柱性产品,是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富足、国防建设之必须品,对这个产品门类要有约束有保护,目的还应该是促进健康发展,保证供给。对于在危险岗位上工作的企业家、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从业员工要给以应有的尊重,他们做出的牺牲很大,贡献也很大,而尊重他们首先要尊重他们的事业,不要造成社会歧视,不要造成一个企业出事故就是全国的化工从业者集体犯罪的印象。

建议增加危化品定量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与危险化学品的量有很大关系,少量的常规危化品隐患很小,化工行业内企业规模差距很大,设备、生产能力差距也很大,所以建议危化品采取定性与定量同时管理,使管理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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