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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索尼娅·苏珊·谢弗(SonjaSusannSch?fer),波鸿鲁尔大学和平与武装冲突国际法研究所的学生和助教。
斯蒂芬·舒尔茨(StephanSchultz),波鸿鲁尔大学和平与武装冲突国际法研究所的学生和助教。
翻译:陈曦笛,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校对:徐奇,暨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声明
本文原载于Voelkerrechtsblog,题目是“BeyondJapan’sDecision:IstheDisposalofNuclearWasteintheSeaCompatiblewithInternationalLaw?”。译文谨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译者和平台立场。
前言
年3月11日,日本发生了有记录以来最强的地震,随之而来的海啸造成近人死亡,并摧毁福岛第一核电站(FukushimaDaiichiNuclearPowerStation),大面积释放了放射性物质。10年后,福岛再次成为头条新闻,因为一部分受辐射污染的冷却水将被排放到海洋中。阮昂恩(AnhNguyen)发表的文章《太平洋MOXPlant案2.0版?》(ACaseofMOXPlant2.0inthePacific?)讨论了韩国挑战日本福岛废水处理决定中的考量。她在文章中提到了我们将进一步阐述的观点:需要参照《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ConventiononthePreventionofMarinePollutionbyDumpingofWastesandOtherMatter)(《伦敦公约》)(LondonConvention)以识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所要求的国际陆源污染标准。这篇博客文章认为,对于《伦敦公约》项下标准的整合不仅与日韩关系有关,同样重要的是,当考虑将潜在危险物质排入海洋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EIA)。
日本政府的计划
为了防止进一步的污染和堆芯熔毁,福岛核电站的反应堆正在被用水冷却,这些冷却水收集在多个水箱中。到年夏天,这些水箱将达到最大容量。因此,日本政府计划将万吨遭污染的冷却水排入大海。而这些冷却水对海洋环境的危险程度存在争议。根据东京电力公司的报告,除了一种放射性同位素外,其他所有的放射性同位素都被清除了。这种残留的同位素就是氚,而现有技术尚无法消除。专家认为,只有非常大剂量的氚才是危险的,且国际原子能机构表示,经过适当过滤的水可以用海水稀释,进而安全地排放到海洋中。然而,有报道称,除了氚之外,水中还存在其他明显更加危险的放射性同位素,如锶-90。尽管如此,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说法,即使在冷却水中发现除氚以外的其他放射性同位素,仍然可以选择将水稀释到放射性水平在限制范围内。
《伦敦公约》的运用
虽然人们一开始可能会认为,福岛核事故是体现这一问题(核废水排海)的孤例,但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这个问题的意义要深远得多。由于核电站运行需要大量的冷却水,许多活跃的核电站都建在海洋沿岸。这种靠近大海的地理位置不仅带来了地震后发生海啸的风险,也带来了气候变化的风险。即便海平面上升预计还需要很长时间,但由于气候变化,风暴和洪水已经明显增加(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的一项研究)。虽然大多数核电站似乎都不会受到暴风雨和洪水的影响,但此前也曾发生过险象环生的灾难。例如,在飓风“桑迪”期间,由于电力问题,美国有3个发电厂被迫关闭。如果年的台风“桑美”真的晚2个小时后登陆中国,它就会撞上大潮(springtide),几乎肯定会淹没秦山核电站的反应堆(IEEEConferencePaper:StudyontheNuclearPowerPlantsCoastalDefenseagainstExtremeSeaHazardsAttacks)。此外,还有发生事故的普遍危险。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仅在过去12个月就登记了19起类似事件。此外,事故并不总是要达到福岛的级别,冷却水中的放射性才会上升。事实上,位于英格兰南部海岸的塞拉菲尔德(Sellafield)核电站就报告了几起排放的冷却水受到影响的事故。这些情况清楚地表明,不仅有必要处理与福岛有关的法律争论,而且还需要考虑这一问题的总体处理方法。
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公布了《伦敦公约》的建议,其中包括对倾倒放射性物质的明确限制。然而,《伦敦公约》并未对陆上来源的倾倒进行监管。正如阮昂恩所指出的,《海洋法公约》中能适用的条款并不包含有益的(具体)限制。虽然《海洋法公约》第条要求各国“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且《海洋法公约》第、和条在具体规定必须通过哪些措施履行这一义务时,呈现了一种相当复杂的法律图景,这些条款缺乏关于放射性物质何时会太过放射性而不能倾倒到海洋中的指导。
然而,《海洋法公约》为将原子能机构制定的标准纳入《伦敦公约》提供了一个方便之门。《海洋法公约》第(1)条要求各国“考虑到国际上议定的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制定法律和规章”。虽然这不会导致其他标准和规则直接适用,但必须根据这一点来评判和审查国家立法。因此,如果在处置过程中忽视这些规则和标准,没有通过《海洋法公约》第条第(1)款意义上的适当法律或条例已经导致了责任,而不仅仅是处置行为本身。故也不需要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c)条作出解释。《伦敦公约》目前有87个缔约方。可见,有87个国家同意将这些限制(见原子能机构标准(第二节))视为正确的。不适合(海洋)倾倒的高放射性物质从陆地“倾倒”向沿海海域时,仍然是“不适合”并且具备“高放射性”。由于海洋环流,放射性同位素最终会出现在一个国家的领海之外。例如,福岛核事故发生后不久,美国西海岸就发现了同位素。因此,应当得出结论,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伦敦公约》过程中设置的限制,必须被视为在各种情况下向海洋倾倒放射性物质的国际标准。所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则和原子能机构在《伦敦公约》范围内通过的标准,必须被作为评估(相关)行动的尺度。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评估类似日本排海计划的合法性的另一个要点是,国际法院认同在采取影响环境的行动之前提供环境影响评估的一般义务。决定应基于对可能影响的综合评估作出。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案”中就指出,“重大跨境损害风险”会触发环境影响评估的义务。如上所述,放射性同位素最终肯定会离开一个国家的领土,并且根据同位素的不同可能会造成重大损害。在同一案件中,法院还表示,一项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确定应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然而,早在年的“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中,国际法院提到,评估需要考虑可能的替代方案,以及人口是否可能受到计划中行动的影响。在此情况下,“环境影响评估确认存在重大越境损害的风险,计划开展这项活动的国家必须……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并与之真诚协商,……以确定防止或减轻这一风险的适当措施”。
结论和一般性评论
国际法规范从陆源向海洋“倾倒”危险物质的行为,包括放射性水。在《伦敦公约》项下确立的明确标准和限制可以,而且应该被纳入《海洋法公约》项下更加宽泛而被广泛适用的体系。《伦敦公约》成功地显示了这种精确的规则和限制如何有助于保护海洋环境。
然而,没有一个独立机构,如原子能机构,能够监测这些限制的遵守情况。同时,在承认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的限制为国际标准时,预计也会遭到反对。虽然有义务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但这样的环境影响评估也不能保证对于所有规章和限制的遵守,也不能保证提供正确的数据。考虑到独立监测是实现遵守(规则)的第一步,我们在这里面临着国际法执行机制严重落后的又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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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南海”由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徐奇博士及其团队运营,旨在介绍和分析与国际法和南海问题有关的信息动态和名家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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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u.edu.cn图文编辑:董黛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
审校:徐奇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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